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母婴保健法》有7章39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母婴保健法》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