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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放行条件

每批血液制品必须符合《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方可实施批放行。成分制备部门经过授权的血液批放行人员对拟放行血液制品进行清点和核对,在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合格血液批放行申请单》,打印该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字后送质量控制部门审批。成分制备部门血液放行人员接到放行通知后,运行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编辑“搬运工作表”,将该批放行的血液制品搬运至血液供应部门。1 .在进行批放行作业时,如发现批放行条件没有得到满足,要中止该批血液的批放行操作,进行调查处理,待未能批放行的原因消除后,重新进行批放行操作。 ......

——《实用采供血操作技术》
书名:《实用采供血操作技术》
栏目:实用采供血操作技术 > 第十五章 血液的报废、销毁与放行 > 第二节 合格血液的批放行
作者:韩存连 耿 微
参编:黄海燕,孙爱玉,袁中晶,王占良,王占良
页码:218-22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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