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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

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同时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滥用法律赋予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法》中也规定了侵权的例外情况。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以上行为除了专利权人本身所作出的实施行为以外,都是按照法律程序得到认可后的实施行为。具有先用权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无需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负有举证的责任。符合强制许可条件,提出强制许可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而实施某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

——《医院管理学.教学科研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教学科研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教学科研管理分册 > 第五篇 医院医学研究的管理 > 第二十二章 专利与专利法 > 第九节 专利纠纷与对策
作者:曹荣桂
参编:王玉琦,朱同玉,阎作勤,王国民,王翔宇
页码:224-225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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