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7日卫生部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了《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产品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商或经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承担抽检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提出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第三十五条规定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类产品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