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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三、规  章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9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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