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要求书写病历。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卫医发〔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