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劳资权益缺乏制度保障:目前,由于村级卫生室社会属性界定不清楚、隶属关系不明确,使得乡村医生与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任何独立法人单位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其本应受到承认的劳务聘用关系在实践中又无法执行。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 2008 ] 293号)出台了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项目政策,其中某些地区对执业医师的招聘条件明确规定:“ … …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