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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据本条第一款及1988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和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 ﹒急性职业病报告: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本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依据本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采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93-9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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