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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本条是关于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而且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并且这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活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影响很大,必须对这些活动进行严格管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违法的单位在接到行政决定时立即停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162-16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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