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2007 〕 204号)及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3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十八条为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省卫生厅、省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委员会,下设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