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2日,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某餐厅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且16名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经合议对该餐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并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食品从业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的规定,予其:责令改正并处合计罚款12 000元的行政处罚(以违法所得罚9000元。10月30日该餐厅以处罚过重及超过法定时限(3个月)(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对作出的行政处罚12 000元无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