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司法鉴定工作中,家属或办案单位还可能申请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能力和劳动能力等项目的鉴定。诉讼能力( fit to dea )亦称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是否具有参与诉讼活动的能力,即能否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权力和诉讼过程的意义,是否具有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能力。诉讼能力包括了刑事诉讼能力(受审能力)与民事诉讼能力,本章将集中讨论民事诉讼能力。故在民事法学理论上只存在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的区分,而民事行为能力者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精神障碍致使其不具有诉讼能力的,应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