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