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年通过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表述为:“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要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否完全和充分。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件事实认为是真实的’,法律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 …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要抑制这种专横与偏私,法律对法官进行必要的限制乃是维护法制公正与廉洁的必要的、可行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