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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主要有以下四种寻衅滋事的行为: ①随意殴打他人,无故、无理殴打无辜者,手段残忍或多次实施这种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

——《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书名:《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栏目: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 第五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
作者:王明旭 李兴民
参编:
页码:135-13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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