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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病例教学与患者的权利

虽然法律规定了医院在教学中能够使用病例,但并未要求患者必须服从医院成为教学病例。更没有要求患者为了医院的教学而无条件地放弃自身的权利。当我们在教学中需要某个患儿作为病例时,如果没有如实的向患儿和家属告知,不事先征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病人提出异议时以种种理由,甚至态度强硬地要求病人配合,这对于患病求医的患者来说无异于一种精神上的强制。八、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

——《儿科学临床教学方法研究》
书名:《儿科学临床教学方法研究》
栏目:儿科学临床教学方法研究 > 第五章 儿科临床病例在教学实践中的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易著文 王秀英
参编:万伍卿,王秀英,许毅,何庆南,吴小川
页码:297-30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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