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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 〔2010〕11号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 (卫医发〔 2002 〕 190号)同时废止。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五十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作者:武广华 袭 燕 郭燕红 周海波 孙兆林 谭学瑞
参编:于宗河,朱志忠,焦雅辉,马立新,刘 勇
页码:878-884
版本:4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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