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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而非个人。在有些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但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执法后果也仍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也不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联合执法主体:根据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如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等共同进行卫生行政执法时,这些部门、机关就成为联合执法主体,或者称为共同执法主体。 ......

——《医院管理学.概论》
书名:《医院管理学.概论》
栏目:医院管理学.概论 > 第三章 卫生法与医疗机构(医院)管理 > 第四节 卫生行政执法
作者:曹荣桂
参编:钱信忠,张文康,王陇德,郭子恒,朱庆生
页码:62-6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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