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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第三章 保 障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对从事地方病防治、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防护、保健和津贴。 ......

——《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 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300-3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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