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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六、食品卫生 > 【附件】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85-18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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