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