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 2002 〕 193号2002年8月2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目前暂由前台工作人员将顾客(病人)全景X线片及口含片采用扫描技术输入该顾客(病人)档案中以备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