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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

第十八条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第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八章 眼科相关伦理学与安全行医 > 第四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27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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