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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8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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