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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部分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 × × ×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十一节 消毒管理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7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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