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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部分 注 册

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4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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