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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二部分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二十三节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4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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