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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部分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二十三节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44-64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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