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