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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部分 职 责

第十七条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有下列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2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 ﹒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5 ﹒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三十三节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9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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