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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病防治措施落实及防治效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参与地方病防治有关工程的设计、水源选择、工程验收等工作。地方病防治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从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证件,地方病防治监督员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病防治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监督地方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任务。 ......

——《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 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3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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