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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瞒报、谎报、故意推迟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地方病疫(病)情和防治基本情况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病病区改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拒绝接受对家畜进行布鲁氏菌苗免疫接种或者拒绝对病畜无害化处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执行。对私自贩运、倒卖病畜及产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

——《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 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3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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