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2002年市卫生局对该饮料厂实施处罚时,使用了大量公安部门移交的证据,并未进行证据转换。当事人当庭否认证据的真实性,称这类证据是公安部门逼供得到的。法院认为公安部门未立案,因此由公安部门收集的证据不应视为有效证据,卫生部门仅可作为参考。其次,由于工作疏忽,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文书仅有一名监督员签字,证据调取的程序违法。最后,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时,所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条、款、项,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卫生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证据收集应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