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 0 0 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