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后,为更好地推动卫生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卫生部于1991年7月1日颁布了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第一部法规性文件《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的、对象、组织机构和职责、学分制、学分要求标准和考核及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概念、内容和形式、多渠道筹集经费等。暂行规定》颁发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试点单位由浙江省、长春市扩大到天津、上海、河北、陕西、江西、福建、河南、广西、内蒙古、四川、云南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