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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处方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03-10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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