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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处方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0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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