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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4号) >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1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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