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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订培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1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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