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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13-11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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