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28-12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 2015-2019 天山医学院 XiaBBY#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