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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第五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 ......

——《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 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54-5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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