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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病杀人案件的定性

民法通则》第十 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五是处于智 ......

——《法医现场学》
书名:《法医现场学》
栏目:法医现场学 > 第二篇 各 论 > 第十七章 精神病患者杀人与自杀的现场勘验 > 第一节 精神病患者杀人基本理论
作者:万立华
参编:于建云,万立华,马智华,王立军,王德明
页码:185-18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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