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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 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11-11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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