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复核方案》的要求,全国爱卫办对2002年底以前命名的50个“国家卫生城市”、3个“国家卫生区”及2004年以前命名的196个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审。按照2006年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按现行行政区划单位给予重新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