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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五、病历资料的复印制度

病历资料分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即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这部分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五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130-13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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