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经济是计划经济,医疗机构几乎全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不存在民营医疗机构。当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逐渐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社会法治秩序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进步,我们的立法者尽管难以彻底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但在处理医患矛盾时,立法态度已逐渐地趋向公平,患者的权利也逐渐地被重视和保护。这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变迁可见一斑。对于设立本章之立法目的,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