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4日下午,南宁邕宁县的青某到邕宁县某医院口腔科就诊,当班的祝医生检查后,建议青某拔掉左下后阻生牙,青某同意。青某回家服药未见好转,3月16日晚,因疼痛难忍,青某再次到某医院急诊室取药,3月18日到该医院检查、取药,但服药后依然未见好转。青某觉得,自己多日的痛苦是由于邕宁县某医院的治疗有误,伤口治好后,青某多次找邕宁县某医院协商解决未果,青某遂于2002年5月24日诉至邕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邕宁县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398.5元、交通费24元、误工费81元、精神损害费5000元,共计5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