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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厨房。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第十六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原料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含奶、蛋的面点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六、食品卫生 > 【附件】 >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10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77-17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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