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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六、食品卫生 > 【附件】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86-18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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