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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七、其他情况的告知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以人为本服务思想的确立,患者知情权的范围逐渐扩大,除了上述了解自己病情的真实情况、知悉和选择治疗方案、要求医院药品实行明码标价、为所购药品提供价目明细单、对手术全过程进行录像甚至增加医疗事故鉴定的透明度之外。某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住院押金超支而医院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家属就以此为由要求免交超支费。医院虽然在患者王某住院押金超支时未及时通知患者本人及家属,但侵犯的只是王某本人选择是否继续治疗的权力,而非家属之一即王女士的权利。然而,王某去世了,仅作为患者子女之一的王女士显然不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七章 告知、知情同意、眼科手术与安全行医 >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与处理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235-23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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